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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护台灣海峡两岸間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公允竞争,庇护各方运输當事人的正當权柄,促成两岸海上直航康健有序成长,根据《台灣海峡两岸間航运辦理法子》、《海峡两岸海运协定》等划定和《關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成长政策辦法的通知布告》(交通运输部通知布告2012年第41号),創建并施行两岸集装箱班轮运價存案轨制。现将有關事項通知布告以下:
1、基来源根基则新竹汽車借款,
两岸集装箱班轮运價属于市场调理價,由集装箱班轮谋划者自立制订。班轮谋划者应遵守依法谋划、诚笃取信的原则,提高运输辦事质量和效力,低落谋划本钱,按照运输谋划本钱和航运市场供求状态,以正常、公道的运價供给运输辦事。
运價包含海运费和附加费(含船埠操作费)。班轮谋划者不得在管帐账鐵皮屋,簿以外黑暗赐與托运人回扣承揽货品。
2、存案范畴和义務人
两岸集装箱班轮航路均纳入运價存案。
现阶段,获得两岸直航集装箱班轮运输谋划資历的谋划者為运價存案义務人。
3、存案内容
运價存案义務人应报备大陸直航口岸出口的集装箱货品(含承运第三方的中转货)海运运價。运價包含颁布运價和协定运價。存案的运價应正常、公道,依照上海航运买卖所报经交通运输部存案赞成的格局报备。
存案的颁布运價自受理之日起满30日见效。现实履行的运價與颁布运價纷歧致的,依照协定运價的方法报备,协定运價见效时候為受理存案之时起满168個小时(7天)。
本通知布告见效后初次存案的运價自受理之日起见效。
4、受理機构
交通运输部指定上海航运买卖所為运價存案受理機构。上海航运买卖所应按照本法子制订运價存案操作指南,并供给响应的技能辦事。由上海航运百家樂撲克遊戲,买卖所和厦門航运买卖所配合體例并公布两岸集装箱运價指数,整體反应运價程度的变革。
上海航运买卖所及其事情职员理當守旧触及贸易機密的运價存案信息。
5、监视查抄
有關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分应增强對當地区两岸海运市场羁系,加大现场查抄力度,對违背本通知布告的企業,应责令其期限更正,并向交通运输部陈述。
6、见效日期
本通知布告自2013年3月1日起见效。
中华人民共和邦交通运输部(章)
2012年1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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